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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2020-11-18 23:11:51

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公布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南至南二环路(弥河以东) —南环路(弥河以西)、北至北环路、东至东阳路、西至西环路 (弥河以西)—顺河东路(弥河以东)。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 II 类燃料组合,即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 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除供热规划范围内上大压小的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新、改、扩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未按期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 加快电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工作。
五、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禁燃区内相关禁燃工作,全面落实禁燃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6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临政字〔2017〕38号)同时废止。
临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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